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关于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自2019年6月1日开始办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以下简称七区)巡游出租汽车规范经营关系相关业务,现将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根据《通知》要求,既有个人出资购置车辆的车辆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可自主选择: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自主经营或不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

(一)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自主经营的(以下相关证件登记在车主法人企业名下)

步:在七区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出租车客运服务”)。

办理方式两种,可任选其中一种:

1.现场办理登记。登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www.qdaic.gov.cn),选择原工商局模块进入,点击“网上登记注册”并登录账号(若无账号,自主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再点击“设立登记”,根据股东情况依次选择企业类别、企业大类,点击“我要起名”,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若系统显示“预审通过”的,点击“查看申请书”并打印相关表格后,向注册地所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③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④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⑤住所使用证明(住所承诺书)。

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需提供)。

办理部门: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明细见附件1)。

2. 全程电子化登记。手机扫描下载青岛工商全程电子化APP,安装后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按提示录入完成后点击“用户中心”,进行“实名认证”,设置手写签名,保存后实名认证成功。然后在电脑登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www.qdaic.gov.cn),从原工商局模块进入,点击“网上登记注册”,登录账号(若无账号,自主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点击“设立登记”,根据股东情况依次选择企业类别、企业大类,点击“我要起名”,选择办理方式“全程电子化”,上传相关附件,点击“提交”,等待预审。如业务预审通过后,在“待签章”列表中查找该公司,点击“继续办理”,“生成签名文档”,查看企业信息是否正确,信息无误后点发起签章,待签章人员(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在手机APP电子签章中进行签章后提交业务,等待受理核准。核准后生成电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在手机APP中可查看电子营业执照,需要打印纸质营业执照的,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可携带身份证到登记机关打印。

第二步: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向青岛市或七区任一公安部门车管所(明细见附件2)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机动车变更登记/申备案请表》;

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单位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④机动车照片1张(左前45度,可参照原行驶证照片)。

第三步:办理《经营权证明》

车主法人企业向辖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3)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申领表》;

②《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车主法人企业向辖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4)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营业执照》副本;

③《经营权证明》复印件;

④自有车辆明细表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⑤企业具备运营资金、配套设施设备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

⑥与车辆相匹配的驾驶员明细表及《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

⑧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市内三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以下简称“四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本辖区。

第五步:按要求更换车辆顶灯外壳和车身企业门徽,保证其他专用装置、标志标识正常使用。拍照9厘米*6.2厘米(约4寸)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第六步:办理《道路运输证》

车主法人企业向辖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4)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③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④《经营权证明》及复印件;

⑤车辆专用装置、营运标志完好使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⑥车辆原《道路运输证》;

⑦9厘米*6.2厘米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⑧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条件:车辆按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顶灯、门徽,车辆年度审验合格,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市内三区,四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本辖区。

(二)不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合作经营的(以下相关证件登记在车主个人名下)

步: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向青岛市或七区任一公安部门车管所(明细见附件2)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机动车变更登记/申备案请表》;

②车主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③《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④机动车照片(左前45度,可参照原行驶证照片)

第二步:办理《经营权证明》

车主可向七区任一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3)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申领表》;

②《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③车主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有效本市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步:选择合作经营企业,与合作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四步:选择与原企业合作经营的,无需更换顶灯、车身企业门徽。选择不与原企业合作经营的,按要求更换车辆顶灯外壳和车身企业门徽,保证其他专用装置、标志标识正常使用。拍照9厘米*6.2厘米(约4寸)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第五步: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车主与合作经营企业共同向合作经营企业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4)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②《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③《经营权证明》复印件;

④车辆专用装置、营运标志完好使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⑤合作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⑥车辆原《道路运输证》;

⑦车主与合作经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及复印件;

⑧9厘米*6.2厘米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⑨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条件:车辆按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顶灯、门徽,车辆年度审验合格,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已按规定处理完毕。合作经营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当年度新成立企业视为合格)。

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市内三区,四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本辖区。

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一)变更《经营权证明》

变更后《经营权证明》标注的“使用期限”为原经营权剩余期限,《经营权证明》编号不变。

步:按规定向相应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变更《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二步:变更后车主向原《经营权证明》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明申领表》;

②新《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③原《经营权证明》;

④新车主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有效本市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⑤新车主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道路运输证》方面

1.车主选择变更合作经营企业

车主应按要求变更相应车辆标志标识后,与变更后合作经营企业共同向合作经营企业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4)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②车辆原《道路运输证》;

③车主与原合作经营企业的解除合同关系协议及复印件;

④车主与变更后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及复印件;

⑤变更后合作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⑥车辆专用装置、营运标志完好使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⑦9厘米*6.2厘米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⑧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条件:车辆按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顶灯、门徽,车辆年度审验合格,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已按规定处理完毕。合作经营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当年度新成立企业视为合格)。

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市内三区,四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本辖区。

2.车主发生变更(变更后车主为个人)

步:按要求变更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经营权证明》。

第二步:变更后车主与合作经营企业共同向合作经营企业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4)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②变更后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有效本市居住证明及复印件;

③变更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经营权证明》及复印件;

④车辆原《道路运输证》;

⑤原车主为个人的,应提供其与合作经营企业的解除合同关系协议;

⑥变更后车主与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及复印件;

⑦合作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⑧车辆专用装置、营运标志完好使用承诺书(模版见附件6)

⑨9厘米*6.2厘米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⑩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条件:车辆按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顶灯、门徽,车辆年度审验合格,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已按规定处理完毕。合作经营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当年度新成立企业视为合格)。

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市内三区,四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本辖区。

3.车主发生变更(变更后车主为法人企业)

步:按要求办理车主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经营权证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步:变更后车主法人企业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4)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②变更后车主法人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③变更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④变更后《经营权证明》及复印件;

⑤原车主为个人的,应提供原车主与合作经营企业的解除合同关系协议及复印件;

⑥原车主为企业的,应提供原车主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⑦车辆原《道路运输证》;

⑧车辆专用装置、营运标志完好使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6);

⑨9厘米*6.2厘米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⑩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条件:车辆按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顶灯、门徽,车辆年度审验合格,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已按规定处理完毕。变更后车主法人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当年度新成立企业视为合格)。

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市内三区,四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本辖区。

4. 车辆报废更新

步:车主法人企业或车主向辖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4)申请办理车辆停业手续,提交相关材料:

①《青岛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业户(车辆)终止经营申请表》;

②《道路运输证》;

③车辆报废的应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④车辆转籍的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车主法人企业或车主向辖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明细见附件4)申请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提交相关材料:

①《青岛市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②更新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③更新车辆《出租汽车智能服务终端安装证明》《青岛市市区出租汽车计价器、顶灯安装流程单》;

④变更车号的,应提供车管所出具的变更车号证明、变更后《经营权证明》;

⑤9厘米*6.2厘米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防伪彩色照片3张(参照行驶证照片,顶灯、车身及门徽清楚);

⑥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单位:市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市内三区,四区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机构负责本辖区。

三、相关要求

(一)本次规范经营关系工作中,企业、车主双方应互相配合,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权证办理手续。此期间,企业继续为未变更《道路运输证》的车主提供投诉处理、领发发票等必要的服务。车主逾期无故不办理相关业务的,企业可以终止相应服务并申请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为便捷有序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公安车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保留车辆原号牌,取消上线检验,将联系对接各出租企业,各企业应积极配合,统计制作车辆明细台帐,组织车主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收取、整理所需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地点,指定专人统一、批量办理。本次规范经营关系业务办理结束后,绿色通道取消,相关业务按正常流程办理。

(三)车主应依据《关于颁布实施〈青岛市出租汽车专用设备及营运标志技术要求〉的通知》(青交运管〔2017〕7号),按要求更换出租汽车顶灯外壳、车身企业门徽、车身颜色,调整计价器、智能终端相应参数、信息,保证各专用设备、营运标志完好使用(上述要求按交通运输部门下发文件执行),并按规定领用专用发票,办理车辆交强险和营运保险变更手续后方可营运。

(四)因各业务办理机构停车场地受限,建议办理业务的企业、车主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前往。办理业务期间,自觉维护办公场所秩序,营造良好氛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