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丽云 企业注意了!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将被纳入企业信用系统并公示。7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通知》,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等信息,将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

将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为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优化公示系统内容、强化应用支撑、畅通诉求渠道、提高数据质量、做好组织实施。

通知强调,将加强对涉企信息存量数据的梳理清洗,实现登记备案存量信息的有效公示,推动解决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间涉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其中,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为重点,将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依法公示哪些涉企信息?通知显示,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如何有序公示存量信息?通知显示,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企业的变更信息及此前已注销企业的信息,可不予公示。

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已吊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可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全量信息。

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和实缴信息;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设立的,登记机关不公示其实缴信息和认缴信息;2015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登记机关应公示其认缴信息。

下一步,将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各类业务的数据元标准和数据规范,细化数据产生、归集、记名、使用的具体要求。开展年报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加强企业经营数据与税务部门报税信息、政府部门归集公示涉企信息与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比对,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