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昌俊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负责人指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将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前不久教育部、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已经明确要求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此次《意见》实际是一种重申和呼应。它们传递出的信号很明确,那就是学位论文作假将受到更严肃的惩戒,学术不端与个人信用挂钩迈出实质性一步。

近些年,学术不端“丑闻”时有曝光,甚至一些过往的论文造假现象也被“挖”出。它反映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高校的学术质量的确有不小的“挤水”空间。其原因之一正在于,学术造假等不端行为的违规成本非常低,形成了一种“破窗效应”。而要“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对这种现象加以根本性扭转,提升学术造假的成本,是不可绕过的一环。据此来说,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确是一大“硬招”。

当然,此一规定的落实,还有方方面面的细节需要注意。比如,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有效惩处,首先建立在高效的甄别机制之上。此次《意见》也提出,要坚持质量检查关口前移,切实发挥资格考试、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的考核筛查作用,完善考核组织流程,丰富考核方式,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很显然,这需要学校层面对于论文质量检测有更多的重视和机制完善。此外,学术论文被发现造假,到底何种情况下要纳入信用记录,这个主动权在校方。而考虑到其可能关系到学校的声誉以及毕业率,学校方面是否“舍得”动真格?这并非杞人忧天,《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学校要“敢于让不合格的学生毕不了业”。

说到底,一项惩戒制度越是严厉,越需要保障程序的公平公正。对于学术不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标准、程序都要有严谨、科学的细化规定。比如,相应的申诉机制就不可或缺。更为重要的是,要防止学校出于“私心”而进行选择性操作。这些都有待在现实中摸索出科学、有效的执行机制。

还需注意的是,此次“学位论文作假纳入征信”的新规,是在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语境下提出的,它给人的感觉,更多的是针对学生。那么,教师若被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是否也应该“一视同仁”?严格说,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学术不端就是学术不端,它只有一个标准,相应的,它的后果也应该一致。甚至考虑到教师本身在学术上应该发挥示范作用,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更应该有“严加一等”的惩戒。就这几年的现实而言,我们确实看到不少高校对学术造假的教师进行了处置,但也存在着处罚标准不一,甚至不了了之的现象。这无疑形成了一种不好的示范。可以说,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风气,端正研究生学术态度,离不开整个高校学术风气的持续改善,这里面就理应包括对于教师学术论文作假行为有更严厉的惩戒。

不管是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还是净化科研学术环境的角度,强化对学术不端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都刻不容缓。就此来说,此次相关规定明确学位论文作假与个人征信挂钩,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是,在执行中,它如何保障公平公正,如何对师生形成统一约束,还要有科学探索。(朱昌俊)

来源: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