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指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集人文精神、商业精神和民族文化为一体的老品牌店铺。

1995年,南京同仁堂被内贸部授予“中华”,2006年被商务部再次授予中国批“中华”的荣誉称号。作为一家企业,南京同仁堂传承企业的人文精神,承担着民族企业的商业精神,并且传承者中医药文化。始终做到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

商标,凝聚着企业的智慧和劳动,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内在灵魂。在市场经济之下,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商标的重要性逐渐彰显出来。作为一家有着百年传承的企业,南京同仁堂的发展过程中,几经辗转,始终关注着自身的品牌建设,对于商标注册也一直有所关注。

在私营时期,就已经使用“乐家老铺”、“乐家”、“同仁堂”、“京都同仁堂”等作为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在公私合营之后,南京同仁堂独立发展,逐渐开始申请商标。1966年3月1日,经过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第52235号),使用“渡江”牌作为商标注册。1968年,南京长江大桥通车,举城同庆,也是一件轰动全国的大喜事。1969年,南京同仁堂排石冲剂立项,1975年正式上市,“渡江”作为商标使用于以“排石冲剂”为代表的产品。(此处划重点)

“文化大革命”时期,形势严峻,因为种种原因,南京同仁堂被迫更名为南京中药厂。直到1977年10月,再次申请,经报南京市革命委员会工商局、江苏省革命委员会查询,同意以“蝴蝶”牌作为我们的出口产品专用的商标。当年11月14日,又重新核定了南京中药厂使用“渡江牌”作为注册商标。

1985年,经过企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使用“同乐”牌为企业注册商标。之后几年,基本使用“蝴蝶”作为注册商标。

1990年3月30日,南京同仁堂正式向南京市工商局申请使用“乐家老铺”作为注册商标。这一商标真正展现了对乐氏家族的一脉相承,将“同仁堂”血脉作为企业的内在基础展现。当年“乐家老铺”商标(图案)载入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公告》(1990年33期),以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第544195号刊出。

在全国,有2000多家企业,只有400多家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手续齐全且无争议,并且通过商标注册对企业品牌进行依法保护。剩余1500多家,均由于商标意识淡薄而缺乏商标档案工作。如今南京同仁堂品牌日益崛起,“乐家老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也作为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的纽带,传承文化,传递“同仁堂”祖训,成为企业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