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达,尤其是视频带货的今天,商标的价值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假借他人商品为自己创品牌的企业也越来越多,这种掠夺他人商标,阻碍他人建立商誉的行为不仅仅打击了真正的商标权人的积极性,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交易中,侵权行为的形式多样,但对权人侵犯的经济利益性质类似,一般假冒行为较为常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反向假冒行为也愈演愈烈。

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国法,在界定这一行为时用的一组词是“Reverse Passing—off,字面的意思是“相反的骗卖”或“颠倒的骗卖”,可以理解为未经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贴附的后,再将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新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并将该更换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侵权的法律依据。

万隆公司是“博隆夫曼”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17年6月,该公司发现在上海某购物广场销售的“Shane”女包与其制造的“博隆夫曼”品牌女包十分近似。为此,万隆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该购物广场销售的“Shane”女包是由万隆公司制造,但商标被范箱公司替换成“Shane”。于是万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范箱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范箱公司将其“博隆夫曼”商标替换成“Shane”,剥夺了原告向相关公众展示其商标的权利,妨碍了其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的功能,已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反向假冒行为使原商品的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实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向假冒和一般假冒行为的区别: 冒充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已经注册。 反向假冒也称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的商品后,未经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并将该更换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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